租房是我们生活中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并且大部分的出租方与承租方都是属于陌生人,也就意味着“信任”问题,也可能因为某些问题,导致两者在租赁房屋期间出现违约的情况,违约的行为很多人也遇到过,这或许会给对方的利益带来损害;因此,为减少违约的行为和双方的损失,会有关于出租房违约的一些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租房违约的情况有许多种,一般违约处理的规定也是需要根据违约情况而定的,当然,出租方与承租方都有属于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违约的情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①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通知承租人,损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除了要补交租金外,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一般为6个月)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②未经同意擅自转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般在确认租房时签的租赁合同中有列明关于双方租房违约的条例,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违约金;有关于违约金的赔偿,如果说在租赁合同中有对违约金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的违约比例支付,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以请求协商变更。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的,应按对方违约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违约的情况有种种,对于违约的处理方式也不同,如果在协商违约处理时最终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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